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财保31号
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谷黄路南三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冯晶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顺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交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贝贝,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支行,卡号为1105********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支行,卡号为1105********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都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