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与湖南金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706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东湖塘镇东湖塘社区大屋湾组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758032145X。
法定代表人:杨胜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金夏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顺 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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