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方与***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财保56号
申请人:徐方,女,1971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7471564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黎开全,该公司经理。
徐方与***、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渝0102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0元,查封了申请人徐方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X房屋。申请人徐方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徐方自愿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0元的冻结;
二、准许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徐方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X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