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诚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1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诚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诚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诚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535号执行裁定书。经生效文书裁判驳回重庆诚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3)渝0117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535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