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7民初1116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747156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0.48元,减半收取计255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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