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2183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82民初2183号
原告: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45612205,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永固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根,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告:**新,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告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此款未予偿还,原告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新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审理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条、建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4日,两被告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人民币拾伍万元正(¥150000)借款人:****新20**.4.4622324XXXXXX131000请汇**卡扬中新坝支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被告**新在借条上捺手印确认。
当日,原告向被告**上述账户转账150000元。后两被告未偿还此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建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为凭,证据经当庭审核,内容真实可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两被告拖欠借款未还,显属不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依法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慧珺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