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财保17号
申请人: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45612205,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永固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新。
申请人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新名下的位于镇江沃得花园26幢第5层404室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新名下的坐落于镇江沃得花园26幢第5层404室的房产,保全金额人民币150000元,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永固新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玲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