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1执保52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因不当得利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未能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0)鲁1521财保177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其他规定情形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孟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