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1财保177号之二
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乃顺。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因不当得利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涂士明、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涂士明、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涂士明、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为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涂士明、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振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明洁
书 记 员 李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