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21民初3195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杨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乃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七星缘公司支付其占用工程招标保证金10万元的利息;支付***保全申请费1070元、保险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2、诉讼费用由七星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8日七星缘公司因未能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七星缘公司偿还了我10万元的保证金,未支付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七星缘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使用七星缘公司的资质从事建筑行业,为参与投标,向七星缘公司缴纳保证金10万元,后因***未中标,要求七星缘公司退还10万元保证金,七星缘公司未退还,***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七星缘银行存款11万元,缴纳保全申请费1070元,后双方纠纷解决,***要求七星缘公司承担保全申请费1070元,提交保全申请费票据一张。***要求七星缘公司承担占用保证金10万元的利息、因保全产生的保险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先向法院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七星缘公司理应退还***保证金10万元拒不退还导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此产生的申请费应由七星缘公司承担,故本院依法支持***要求七星缘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1070元的主张。***要求七星缘公司支付10万元利息、保险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被告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七星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费10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雪梅
书记员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