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1104号之二
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法定代表人:方进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友,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新安江国信路明珠商务大厦砌砖1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兴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翀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方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