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946号
原告: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湖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东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号林科院创业中心2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东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