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2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法定代表人:**
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2)陕0402民初55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告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名下银行存款3112047.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名下账户内3112047.79元。(2022)陕0402执保53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
本院作出(2022)陕0402民初55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决:解除对被告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名下账户的冻结。
2023年4月13日,本院解除了被执行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名下账户内3112047.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291号已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