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德州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1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49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9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