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德州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49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名下72738.4元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