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阳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绿岛旅游度假开发区梧桐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12楼。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男,1064年6月19日生。
辽宁太阳谷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借款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即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太阳谷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连带保证责任。因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未履行裁决义务,于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责令其如逾期不履行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采取了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结合传统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财产进行了全方位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予以冻结,没有实际冻结金额。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等投资产品。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阳谷控股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名下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汇总表、查封、冻结裁定书;不动产、车辆查询证明;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方位查询,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执9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辽宁太阳谷控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李 坦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