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彩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乾殳阳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丰彩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858号
申请人:江苏乾殳阳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WY38R33,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95号雨山美地山庄22、2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江文文,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河,江苏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竹,江苏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丰彩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46353172,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元化路8号27幢。
法定代表人:沈志明。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江苏乾殳阳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丰彩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丰彩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丰彩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