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21执保7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湘0321民初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人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38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荷兰
法官助理胡斯扬
代理书记员 周定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