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吉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吉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4执10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吉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人大连吉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辽0204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05月0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执10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金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