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朝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同沙路32号新围石岭工业园八栋8108。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昌平商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朝强。
上诉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343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仅由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多达近百页,涉及多个工程项目,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上诉人由于疫情影响,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不畅,实体店经营困难,致使2021年以来的涉诉案件数十个,受到社会公众的重点关注。如所有供应商相互效仿,全部终止合作,必然会导致上诉人停产停业,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对东莞造成重大影响。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上诉人为东莞市道滘镇首家上市公司,且为东莞市当地纳税大户,于当地经济发展及确保人员就业有重要作用,本案在东莞市影响巨大,也会对股市产生影响,受到各方重点关注,本案理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在1亿元以下,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口罩厂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可知案涉工程是装饰装修工程,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项目地位于东莞市道滘镇,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萧稚娟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卢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