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四方蓬源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民初1806号
原告: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同沙路32号新围石岭工业园八栋8108。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青,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告:湖南四方蓬源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杨桥镇温泉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跃中,经理。
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四方蓬源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红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涛
书 记 员 文 佳
校对责任人:马涛打印责任人: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