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恢83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同沙路32号新围石岭工业园八栋8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0300775585577K。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素琴。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王小琪,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罗飞云,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时代生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一期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8LB90。
法定代表人:罗飞云。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琪、罗飞云、**、深圳市时代生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4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朱希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