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欧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704号 申请人:佛山市欧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庭*****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325267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同沙路32号新围石岭工业园八栋8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5577K。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欧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757.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欧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757.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8.7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欧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