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4087号
原告: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员工。
被告: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