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五羊美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5执1137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五羊美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丰工业园G区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78689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同沙路32号新围石岭工业园八栋8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557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五羊美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1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242333.62元(人民币,下同)、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61元、保全费197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后申请人向本院联系称已收到被执行人款项20万元,称同意以20万元申请执行完毕结案,自愿免除被执行人其他债务,并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和被执行人缴款凭证。扣除本案执行费2900元,另将剩余款项退回被执行人;执行费2900***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1211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