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18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坚,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101-15室。
法定代表人:潘东晓,执行董事。
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鲁0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2392447元。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费13979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各被执行人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传唤了被执行的法定代表人,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249.76元,其中139792元扣作执行费,余款23457.7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以东、同顺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3号楼-26号楼)依法委托评估后,经二次公开拍卖、变卖均无人竞买,对上述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物抵债。期间,被执行人青岛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青岛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现有财产不能处置,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鲁0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对青岛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鲁0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对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案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在强制措施届满十五日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邢仁涛
审判员 傅庆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