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八棵树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821号

原告:潍坊八棵树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九山镇国有九山林场八棵树沟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伟,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101-15室。

法定代表人:潘东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志,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梅,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101-14室。

法定代表人:段文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王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18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荣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文,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潘东晓,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志,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梅,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八棵树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潘东晓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潍坊八棵树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当日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八棵树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八棵树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八棵树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3775元,退还原告潍坊八棵树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晓东

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

人民陪审员  于欢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