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知民初18号
原告(反诉被告):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101-15室。
法定代表人:潘东晓,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梅,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3号交通谷创客工场C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霞,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仰彬,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山东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诉原告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山东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反诉被告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山东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尊知
审判员  王晓琳
审判员  李英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孔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