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恢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467534。

法定代表人黄国英。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杭拱商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9485.6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其下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内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0年5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恢6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沈国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马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