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0执10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卫国。
申请执行人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浙0110民初44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绿园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5864.8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3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被执行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经被执行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浙01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截止2017年12月20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