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大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粤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大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4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置业路5号(五金厂房车间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GXEU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女,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金大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镇中兴隆圩新村一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6557XF。 法定代表人:夏爱国。 广东粤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金大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304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金大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实际冻结8962.26元)。现广东粤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粤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金大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