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申29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9号装饰城一号馆1层A29、30、31、38、39号,B44、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2-15层1501-15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孙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