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14325号
原告:济南永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山东鲁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楼**1501-1508iv>
法定代表人:魏永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国华广场**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任玉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永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永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永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济南永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乐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