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2民初10022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盆王村205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太平石材市场A区20-1号
被告: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2-15层1501-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1328092。
法定代表人:魏永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