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334号
申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玉兰广场**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鲁0126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支行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账号:53×××03_6000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元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延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