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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11590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玉泉名居******。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1元,减半收取2,955.5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额2,955.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