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县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5739号
原告:腾冲县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和顺石头山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55141843W。
法定代表人:黄存伦,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发碧,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玉泉名居198号6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76595833F。
法定代表人:李明伍。
原告腾冲县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腾冲县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县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腾冲县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计1802元,由原告腾冲县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