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581民初1167号
原告: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玉泉名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76595833F。
法定代表人:李明伍,任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其洹,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庄,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刘锦春,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建筑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其洹、杜德庄、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刘锦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返修重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800人报告厅内的木地板厚度更换为15毫米、吸音棉厚度更换为130毫米、吸音板厚度更换为18毫米、舞台钢结构拆除重建,并赔偿因钢结构拆除导致安装在钢结构上的舞台机械、幕布、灯光系统、演出设施设备等重建损失400万元及原告须支付建设单位的违约金300万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31日,原告将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中的800人报告厅及300人、100人会议室装修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发包给被告进行装修,双方于当日签订《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保证、材料设备供应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钢材材料,且在舞台台口梁、舞台钢架基础、马道等项目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导致800人报告厅工程需要进行返工重建,致使原告在返工重建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七百多万元。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违法,属无效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二、原告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无事实依据;三、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已被擅自占用、使用,应视为已通过工程验收,被告***所建设的工程已经被原告使用并验收,占用使用后提出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法律规定;四、原告要求赔偿700万元没有依据。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各1份,证明原告将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中的报告厅、会议室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并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2.关于党校会议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整改的函、招标控制价各1份,证明被告承建的装修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整改或重修,产生的费用为700万元;3.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及其妻子刘敏承认其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承诺会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重建,由此产生的费用其自行承担。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合同是原告与他人签订的,与被告无关;对证据1中的施工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其与质量不合格没有关系,合同中没有钢结构的质量要求;对证据2中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认可,其只对盖章部分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中钢结构是否合格的关联性及证明观点不认可,该函是建设方发给原告的,与被告无关,该函所称的质量不合格没有依据支撑,如存在质量不合格,应明确图纸是否合格,并与国家标准进行核对;对证据2中的招标控制价不认可,该证据是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更不能看出原告损失700万元;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其关联性不认可,该承诺书是被告为了成功调解而作的承诺,且该承诺书要求被告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没有签字,该承诺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该工程已被占用使用,不存在返工问题,只存在保修费用。同时,被告***提交:1.照片7份、建设工程合同给付审判裁判规则4份,证明涉案工程已被建设单位多次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项目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关于腾冲党校舞台及观众木地板施工质量的说明、关于800人报告厅舞台观众席专用木地板强度的说明和建议、实木集成地板检测报告、撞击声隔声改善量实验室测量(舞台木地板)、实验室空气声隔声(舞台木地板)、检验报告(舞台木地板)、产品推荐书(生产厂家)、关于腾冲党校礼堂吸音板质量的说明、检验报告(吸音板)检验报告(玻璃棉卷毡保温材料)、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汇总表、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监督中心检验报告及附件各1份,证明案涉工程舞台及观众席使用木地板、吸音材料、防火材料等均是合格产品,均满足设计要求,不存在原告所述工程质量不合格要返工重建的问题;3.设计变更通知单15份、通风、电气、给排水等竣工图纸6份,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均按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及变更要求进行施工,不存在原告所述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重建的问题。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认可,认为被告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如须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则原告对其证据1中的照片、审判规则均不认可,认为该照片没有提交相应的载体,其拍摄时间、地点均、地点均没有2不认可,认为其中的木地板施工质量的说明由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没有专业的第三方检测,专用木地板强度的说明和建议不涉本案质量问题,实木集成地板检测报告、撞击声隔声改善量实验室测量(舞台木地板)、实验室空气声隔声(舞台木地板)均没有检测单位盖章,检验报告(舞台木地板)、产品推荐书(生产厂家)、关于腾冲党校礼堂吸音板质量的说明、检验报告(吸音板)、检验报告(玻璃棉卷毡保温材料)、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汇总表、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监督中心检验报告及附件均系复印件;对证据3中的1、2、3、4、5、6、7、8、9、10、12、15项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变更通知书仅证明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项目和部分规格要求作出调整,不能证明被告施工的质量合格;对其中的11、13、14项设计变更不认可,其仅有设计单位签字盖章,没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签字盖章;对证据中竣工图纸不认可,竣工图纸需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签字盖章方为有效,该证据没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建设项目中的800人报告厅装饰装修进行工程质量、修复费用鉴定,经云南思欧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为:1.装修工程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厚度为22毫米,隔音板厚度未达到图纸要求,隔音棉厚度为77毫米;2.钢结构工程中所使用的台口H型钢梁、台口钢柱、舞台钢架基础立柱、横梁、马道护栏角钢、扁铁、耳光室外网架、耳光室花纹板未达到相关文件要求;马道花纹板、马道吊杆与图纸相比较作了更改;马道护栏(扁铁)、耳光室(H型钢梁GL6)基本符合文件要求;3.焊接质量符合焊缝质量等级(二级)要求;4.现场构件均未涂刷防火材料。经昆明天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800人报告厅装修合格部分的造价为7,751,731.57元,不合格部分的造价为1,340,157.18元;2.800人报告厅钢架房建造合格部分的造价为596,957.76元,不合格部分的造价518,978.65元;3.800人报告厅不合格部分拆除费用为253,815.79元,不合格部分重作费用为2,899,647.68元。经质证,原告对上述两个鉴定意见认可;被告对上述两个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第一,启动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已擅自使用,依照相关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占用使用后主张质量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然不予支持,启动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就违反了相关规定;第二,鉴定所依据的图纸资料错误,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即承认没有向被告提供过钢结构部分的任何施工图纸,在启动质量鉴定后才提供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该说明在证据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不能作为比对标准,同时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图纸不是正规合法的施工蓝图,是在工程竣工后才补充出来的图纸;第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委托书没有法院印章,其鉴定人员超越资质,其质量鉴定报告并未认定质量不合格,造价鉴定人员认定质量不合格,并出具处理技术方案,且造价鉴定人员都是土建工程,对钢结构的造价鉴定无效,三名造价人员仅有一人签字,该造价鉴定依法无效。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2不认可,但其中的整改函系建设单位出具,其虽不能证明被告建设的项目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能证明对被告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存有争议,本院对其存在争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招标控制价虽系建设方发给原告,但与被告施工项目有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承诺书中刘敏的签字无证据证明系其本人所签,对刘敏的签字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因被告逾期提交,原告均不认可,本院对其逾期提交证据进行了训诫,并要求原告对被告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对其证据1不认可,认为该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地点等、地点等片系来源于腾冲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截屏,其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中的审判规则系学理资料,且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证据2不认可,因该部分证据系单方制作或单方申请检验,或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证据3中的1、2、3、4、5、6、7、8、9、10、12、15项设计变更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3中的11、13、14项设计变更不认可,因其仅有设计单位签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证据3中的竣工图纸不认可,该竣工图纸系本案设计单位出具,虽系复印件,但与原、被告认可的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鉴定机构作出的质量和造价两个鉴定意见,原告认可,被告不认可,首先对被告认为启动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因对该报告厅的使用人,并不是本案的发包人即原告腾越建筑公司,且对该报告厅的使用,本案原、被告均系明知,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发生在使用之前,本案启动的质量鉴定并不适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同时,本案涉案工程并未结算,依照原告的诉请和申请,涉案质量鉴定必须启动,因此,本院决定启动涉案工程的质量和造价鉴定程序系依法进行,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对被告认为鉴定所依据的图纸资料错误问题。被告施工项目包含800人报告厅的装饰装修和钢屋架两部分,双方对该报告厅的装饰装修的设计图均无异议,被告所提没有设计图纸仅是其中钢屋架的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钢屋架施工时没有现成设计图纸,但均同意按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设计图纸便在施工过程中提交不存在图纸是工程竣工后补充的。因此鉴定资料均系原、被告在庭审中提交并经质证后使用,不存在鉴定资料错误的问题;第三,被告认为鉴定意见无效的问题。本院启动的两个鉴定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本院委托书确实没有本院印章,但其确系本院委托,本院对该委托事项认可,本院决定启动鉴定后依法通知原、被告到庭选择鉴定机构,后被告未按期到庭参加选择,本院依法进行了选定,所选定的鉴定机构均系由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录中选取,所选鉴定机构和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没有违反鉴定程序导致鉴定无效的情形。对被告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超越资质,鉴定人员无鉴定资质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对鉴定机构作出的质量和造价两个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7月18日,被告***出具施工承诺书,载明:为加大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采取严格措施、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本人自愿承担所承建的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800人报告厅及300、100人会议室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全部责任,并向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以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即包人工、包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及设备除外)、包机械、包利润、包税金、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安全、包验收等,负责完成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800人报告厅及300、100人会议室)装修工程合同及设计图纸、规范要求内的施工内容。二、工程承包总价款为本项目结算并经审计总价的90%。三、处理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质量、经济往来事务。四、对工程的质量全面责任,保证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标准,凡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概由本人全部承担。五、在资金保证的情况下(按月进度的75%支付)保证按要求的工期完工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六、保证承担承建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自负盈亏,并保证公司利润。七、保证按规定按时缴纳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八、施工过程中保证安全生产,若发生意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概由我本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关主管部门对公司、法人及相关人员的全部罚款,不让公司赔偿因安全事故造成的任何赔款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罚款。九、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我不按时、按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公司有权处理我本人的所有财产(所谓财产指我本人和我妻子名下的所有财产)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赔款、罚款。
2018年7月31日,原告腾越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书》,其中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1.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800人报告厅及300人、100人会议室装修)工程。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1.按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现场交底,技术要求为准,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程内容及工序内容。2.工程范围:负责完成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800人报告厅及300人、100人会议室装修)装修工程。第三条承包方式: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即包人工、包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及设备除外)、包机械、包利润、包税金、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安全、包验收等;第四条合同价款:1.工程承包总价款按本项目结算并经审计总价的90%计算;暂定总工期为90个日历天。第五条工期:1.预计开工日期:2018年8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日期为准;预计竣工日期:2018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是指本协议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建设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第七条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等级。2.施工过程中发现发包方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工或返工,整改后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检查符合要求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恢复施工和进行下一道工序,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3.由于承包方自身的原因造成材料或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承包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工期不予顺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造成材料损坏或污染,经第一次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后仍不合格的,承包方应按该项材料总价的1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经第一次返工、修复和重新施工后仍不合格的,承包方应按返工工程总价的1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4.经过返工、返修后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发包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发包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承包方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执行。5.在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致使工程使用人财产和人身损失的,承包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的,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的损失。6.发包方可自行委托相关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承包方应积极配合。相关费用由工程质量合格则由发包方承担,若检测、鉴定结果不合格则由承包方负责。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1.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变更设备材料,承包方不得拒绝且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延长工期(但双方协商后发包方签证同意变更工期的除外)。2.为了杜绝和避免双方在工程变更及其结算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共同承诺:任何变更项目(包括增减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更换设备材料及其他事由),经必须事先按如下所述发包方的基建项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并获得书面批准:(略)。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及附件中约定的所有承包方违约所应付违约金,发包方皆可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
2018年8月7日,腾冲市建安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腾越建筑公司签订《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会议室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会议室装修工程)。……5.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及工程量清单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及设计变更工程等为承包范围。第二条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2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验收合格标准。第四条甲供材料的范围: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规定的执行。第五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14,284,749.31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107,537.91元;4.暂列金额:97万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第六条:项目经理:承包项目经理:高世林。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管理者(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5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项合同条款与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的要求(6)图纸(7)工程量清单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补充协议(9)腾冲市建安和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办法。1.6.1图纸而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六套(包括竣工图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外均不得分包。
原告腾越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即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除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外,原、被告又口头约定对800人报告厅增加钢屋架的施工。对该钢屋架的施工与设计同时进行,后因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施工的800人报告厅装饰装修和钢屋架的质量发生争议,致使对该装饰装修和钢屋架的工程至今未验收、结算。同时该报告厅曾于2020年5月被腾冲市人大二届五次次会议和腾冲市政协二届四次会议召开使用。因原、被告双方对800人报告厅装饰装修和钢屋架的质量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对争议的800人报告厅装饰装修和钢屋架进行质量和造价鉴定。经云南思欧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为:1.装修工程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厚度为22毫米,隔音板厚度未达到图纸要求,隔音棉厚度为77毫米;2.钢结构工程中所使用的台口H型钢梁、台口钢柱、舞台钢架基础立柱、横梁、马道护栏角钢、扁铁、耳光室外网架、耳光室花纹板未达到相关文件要求;马道花纹板、马道吊杆与图纸相比较作了更改;马道护栏(扁铁)、耳光室(H型钢梁GL6)基本符合文件要求;3.焊接质量符合焊缝质量等级(二级)要求;4.现场构件均未涂刷防火材料。经昆明天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800人报告厅装修合格部分的造价为7,751,731.57元,不合格部分的造价为1,340,157.18元;2.800人报告厅钢架房建造合格部分的造价为596,957.76元,不合格部分的造价518,978.65元;3.800人报告厅不合格部分拆除费用为253,815.79元,不合格部分重作费用为2,899,647.68元。
本院认为,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800人报告厅及300人、100人会议室装修)工程,由原告腾越建筑公司向案外人腾冲市建安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后,整体转包给被告***个人进行施工的事实清楚,有原告与案外人腾冲市建安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会议室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书》为凭。原告腾越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建的工程转包给被告***个人的行为,属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原告腾越建筑公司与案外人腾冲市建安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共腾冲市委党校、腾冲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会议室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禁止分包的约定,因此,原告腾越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即由被告将800人报告厅内的木地板厚度更换为15毫米、吸音棉厚度更换为130毫米、吸音板厚度更换为18毫米、舞台钢结构拆除重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因原、被告双方对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双方对过错责任和工程款拨付情况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原、被告各自取得的财产数额无法计算。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返修重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00万元,即赔偿因钢结构拆除导致安装在钢结构上的舞台机械、幕布、灯光系统、演出设施设备等重建损失400万元及原告须支付建设单位的违约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属无效合同,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原告腾冲市腾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安
人民陪审员 尹君华
人民陪审员 陈朝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