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10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龙街道龙井社区长界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孔仲春,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