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10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龙街道龙井社区长界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孔仲春,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