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保2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0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孝感市南区,经常居住地:乳山市银滩爱琴海景2号1单元102室。
被申请人: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实验区长沙片区长龙街道龙井社区长界北路2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83财保2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执保249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