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天分公司、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6785号
原告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天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高沙社区高沙组。
负责人陈星。
被告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龙街道龙井社区长界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孔仲春,总经理。
原告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天分公司与被告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天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