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6324号
原告南昌中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震宇,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龙街道龙井社区长界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孔仲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昌中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中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