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财保58号
申请人:乳山市银湖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南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CE7Q986。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龙街道龙井社区长界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39613F。
法人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5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10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雅湖支行,账号:430015180610********。
查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