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泰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5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韩侯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方静,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泰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新文化商业广场二期1#1-105。
法定代表人:刘大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明,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海锐,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兴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泰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兴华公司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兴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培培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邵 泽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