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建业路**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兴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3元,减半收取10456.5元,由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佩 审 判 员  黄 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