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建业路**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兴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3元,减半收取10456.5元,由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佩
审 判 员 黄 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