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洽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南屏珠中业建材经营部、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恢3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南屏珠中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珠海市南屏镇广生村五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5782942T。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403253Q。 法定代表人:** 案外人:中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2号三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X96BT7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南屏珠中业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8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361252.84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中洽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0)粤0307执异40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中洽建设有限公司为(2018)粤0307执1242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后,2021年4月7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后经本院核实,中洽建设有限公司已在收到裁定书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目前案件还在复议审查中。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中洽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0)粤0307执异40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中洽建设有限公司为(2018)粤0307执1242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本院核实,中洽建设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目前案件还在复议审查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本案申请人对中洽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舒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