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7江苏祥叶新型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1017-2号
原告:***叶新型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金港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1088719。
法定代表人:卢永梁。
原告***叶新型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原告***叶新型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新型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新型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元,保全费1289元,由原告***叶新型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晓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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