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24969号
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卢永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开放,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桂如,职务不详。
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4,327.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7,163.70元,由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佳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屠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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