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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侨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侨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行路233号2幢。
法定代表人:伍镇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903室。
法定代表人:卢永梁。
上诉人上海侨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8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海侨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非适格的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与中国XX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当由中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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