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7551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903室。
法定代表人:卢永梁,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惠斌独任审理。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惠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晴
书 记 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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